(2017)陕09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开军与陈后波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1081号王开军、陈后波:申请执行人王开军与被执行人陈后波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后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经济损失2175.35元及案件诉讼费130元、执行费50元等共计2355.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后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陈后波已自觉履行原判决全部义务。故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10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