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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后强与李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强,李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3347号原告:王后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彩,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松,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金碧花园B区。原告王后强与被告李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后强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3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63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无理由拒付,原告现依法起诉,请予依法审理并予支持。被告李小松未做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经本院庭审查证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被告李小松借原告王后强现金63500元,被告李小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后强现金63500元。李小松”。原告王后强索要未果。2017年7月5日,原告王后强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李小松欠原告王后强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小松应负还款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王后强要求被告李小松偿还借款6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王后强要求被告李小松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后强借款63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5元,减半收取693.75元,保全费655元,由被告李小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