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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网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网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铂安国际商务楼7-B-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14100848T。法定代表人:张琴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网大,男,196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网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新帝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对外只承接装饰业务,对外发包,而从不直接招用工人实施装饰工作,且上诉人不认识被上诉人,双方更没有劳动合同及被上诉人所说的发放工资。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监察大队的转办单,这根本没有经过对双方的核实,更没有找到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谈话,而是单方的陈述形成的,这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对本案没有关联性,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被上诉人提供了由徐国荣出具的欠条,这完��证实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只能依据欠条诉讼徐国荣。被上诉人钱网大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书面答辩。上诉人新帝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起诉请求:判令新帝源公司无须支付钱网大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2月3日工资22275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128.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曾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钱网大等三人的投诉,后该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了[2016]第31号《劳动监察案件转办单》,该转办单载明的单位名称为“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为“钱网大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剩余工资28525元;陈双平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剩余工资43000元;徐兔根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剩余工资18400元。”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情况为“经调查,投诉职工与单位就剩余工资存在较大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2016年7月28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函》一份,《函》的内容为“陈双平身份证号、徐兔根身份证号、钱网大身份证号)于2015年5月27日投诉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事宜,经调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日,钱网大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帝源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剩余工资22275元、加班工资62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2750元。2016年9月9日,仲裁委作出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822号仲裁裁决,裁决:新帝源公司向钱网大支付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剩余工资2227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128.8元,并对钱网大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新帝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除上述无争议的事实外,新帝源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新帝源公��与徐国荣签订的工程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新帝源公司将接到的工程转包给徐国荣。钱网大对新帝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在程序方面,新帝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交上述证据,该证据也不属于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新帝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真实性方面,徐国荣是新帝源公司的监事,与新帝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亲戚关系,协议内容不涉及第三方,真实性存疑;就关联性方面,工程协议书体现的是新帝源公司单位内部承包结算关系,不影响新帝源公司对外与钱网大成立劳动关系。钱网大不清楚两者的承包关系,徐国荣作为公司监事,对于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的安排及人员工资的结算属于职务行为。为支持其辩称意见,钱网大还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欠条1���、工作记录1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新帝源公司拖欠钱网大工资的金额。欠条内容为“今欠钱网大工资款壹万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正,在2016年5月底前付清。”欠条落款处签署有“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国荣2016年2月6日”。双方口头约定钱网大工资为250元/天,晚上加班到10点算半个工,加班到12点算一个工,通宵加班算二个工。2016年2月3日新帝源公司的工程结束,钱网大也实际工作至该日。期间钱网大共工作160.5天,应得工资40125元,加班25个工,应得工资6250元,加班工资仲裁未支持,故本案我们也不说了。工作期间新帝源公司共支付钱网大工资17850元,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的新帝源公司尚欠剩余工资22275元(40125元-17850元)。新帝源公司对钱网大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单位出具的欠条认可的,只认可徐国荣��字的欠条,新帝源公司只同意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向钱网大付款。2、工作记录是钱网大自己的记工记录,新帝源公司不认可。另外,对于已向钱网大支付的工资,新帝源公司没计算过,也不要计算了。另经一审法院核实,新帝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徐国荣在新帝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有新帝源公司的监事徐国荣以“常州新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国荣”的名义向钱网大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并未加盖新帝源公司的公章,无证据证明钱网大与新帝源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另钱网大虽提交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确认原钱网大存在劳动关系的函,但未有调查笔录等予以佐证,故该院对钱网大与新帝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徐国荣向钱网大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钱网大工资的金额为15775元,新帝源公司对该欠条载明的金额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钱网大持该欠条并将该欠条作为本案证据,该欠条应当视为双方结算工资的依据,钱网大根据自己制作的工作记录计算工资依据不足,该院确认新帝源公司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15775元向钱网大支付剩余工资。双方非劳动关系,故该院对钱网大要求新帝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新帝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钱网大剩余工资15775元;二、驳回新帝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钱网大要求新帝源公司支付其余劳动合同权利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帝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新帝源公司对被上诉人钱网大提供的由徐国荣出具的欠条并无异议,亦同意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向被上诉人钱网大付款,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新帝源公司向被上诉人钱网大支付欠条所载款项依据充分;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新帝源公司的上诉意见与一审判决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关联。综上所述,上诉人新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帝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裴 阳审判员 吴立春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