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创新建材有限公司,陈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玉泉路。法定代表人:康坐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栋,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国栋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隆回县,本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歆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