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09月04日,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05月18日,住陕西省城固县某局某站职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陕0722民初字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的工资收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字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