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秦保向与林清荣、张想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保向,林清荣,张想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764号原告:秦保向,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唯奇,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倩,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荣,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张想想,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秦保向诉被告林清荣、张想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秦保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保向撤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原告秦保向负担。审判员 许 明 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