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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洪兴与王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洪兴,王春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772号原告:康洪兴,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君,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康洪兴与被告王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洪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康洪兴负担。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