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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冬与董云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男,生于1988年4月24日,汉族,农民,住勉县武侯镇卓笔村*组附***号。被执行人:董云,女,生于1990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勉县武侯镇卓笔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冬与董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董云每月负担婚生女王钰轩抚养费350元,于2015年4月13日前给付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31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董云未履行。王冬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15日向董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给付王钰轩抚养费3150元。被执行人董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云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通过网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董云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查询信息反馈,在车辆管理、房产、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冬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王冬,其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5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