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益鹤、李少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鹤,李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益鹤,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少勇,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黄益鹤与被执行人李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41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益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少勇向申请执行人黄益鹤共偿还了借款88000元,本案于2017年2月8日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少勇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益鹤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少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少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司法拘留的惩罚性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少勇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另查被执行人李少勇持有平阳县喜佳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戈格皮业有限公司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黄益鹤表示上述公司实已倒闭,股权没有处置的意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益鹤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少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李少勇尚欠黄益鹤执行款76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