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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586王爱纯与盱眙县穆店乡人民政府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纯,盱眙县穆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纯,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执行人:盱眙县穆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穆店村街道。法定代表人:张霞,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纯与被执行人盱眙县穆店乡人民政府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6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