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宝恩与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宝恩,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钟宝恩,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莫美兴,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宝恩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