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贤芳与被申请人何明、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芳,何明,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438-2号申请人:罗贤芳,女,汉族,xx。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明,男,汉族,xx。被申请人:易波,女,汉族,xx。申请人罗贤芳与被申请人何明、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湘0602民初3438-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何明、易波所有位于岳阳市经济开发区xx,所有权证号为xx号的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罗贤芳与被告何明、易波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罗贤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明、易波位于岳阳市经济开发区xx,所有权证号为xx号的房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