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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金锁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锁,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466号原告:李金锁,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航(原告同事),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沈彤。原告李金锁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锁负担。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