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123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阎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阎春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123号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大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孙阅,该公司职员。被告:阎春林,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阎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