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景喜与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景喜,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04号原告:汤景喜,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连祥,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本院审理的原告汤景喜诉被告刘连祥、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刘连祥的住址不确切,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刘连祥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连祥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综上,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景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