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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才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才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477号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金成嘉南公寓会馆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桂凤。委托代理人季萍,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才刚,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才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О一七年八月十四无书记员  周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