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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伟与张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伟,张锡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971号原告:余伟,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锡美,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伟诉被告张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伟在本案受理后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