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伟与张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伟,张锡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971号原告:余伟,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锡美,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伟诉被告张锡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伟在本案受理后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