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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恢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晓春、滕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春,滕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恢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晓春,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滕风涛,男,1934年3月出生,汉族,福州仓山区人,住福州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春与被执行人滕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2016)赣1102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滕风涛位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一路101号龙苑C组团(原建新镇金山桔园一期)5#楼406单元(产权证号:R0××24)。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院(199)饶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滕风涛位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一路101号龙苑C组团(原建新镇金山桔园一期)5#楼406单元(产权证号:R0××2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