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738张永见与汪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见,汪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见,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汪卫东,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张永见与被告汪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0707民初8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汪卫东自愿于2017年1月1日前向原告张永见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7年4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金70000元,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任一期逾期,原告张永见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汪卫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8年5月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法定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