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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4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匡明、林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匡明,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匡明,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彩龙,男,汉族,1955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杨军,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林彩龙,该公司董事长。方匡明与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方匡明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