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丽君、唐安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丽君,唐安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536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女。被告:徐丽君,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安吉,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君、唐安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