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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丽君、唐安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丽君,唐安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536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女。被告:徐丽君,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安吉,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君、唐安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