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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波百川汇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海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百川汇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李盛,董小海,任远,象山碧波机械加工厂,任碧,陈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447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平,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百川汇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小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盛,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董小海,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任远,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象山碧波机械加工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丹路**号。主要负责人:任碧,该厂厂长。被告:任碧,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莹,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波百川汇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李盛、董小海、任远、象山碧波机械加工厂、任碧、陈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翁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