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26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龙顺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