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原告桂来克诉被告徐国芳、陈梅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24号本院2017年5月17日对原告桂来克诉被告徐国芳、陈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浙0109民初1424号之一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109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的“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金一社区9组”补正为“1979年6月10日出生,苗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金一社区9组”。(2017)浙0109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二行、第十二行、第十七行中的“陈菊梅”均补正为“陈梅菊”。(2017)浙0109民初1424号之一公告第一页第七行、第十一行、第十三行中的“陈菊梅”均补正为“陈梅菊”。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