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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钱学海与林长军、任书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海,林长军,任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钱学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林长军,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任书娟,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学海与被执行人林长军、任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此案被执行人住址及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豫1726执5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世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