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光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建昌县光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709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光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河西路西河北胡同174号。法定代表人夏某超,系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光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现已将该公司法人夏春超工资查封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