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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8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成玉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863号本院2017年3月27日对原告李成玉诉被告合肥满江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04民初886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被告“合肥满江春餐饮有限公司”均变更为“合肥满江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