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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统武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统武,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106号原告吕统武,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xx村。法定代表人徐时斌,主任。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xx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原告吕统武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诉争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统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审 判 员  徐 力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