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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柳枝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耒阳市石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耒阳柳枝贸易有限公司,彭传若,彭柳枝,蒋珍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友,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市石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珍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柳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新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彭传若,男被执行人彭柳枝,男被执行人蒋珍月,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石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耒阳柳枝贸易有限公司、彭传若、彭柳枝、蒋珍月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94418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耒阳市石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在短时间内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铁兵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