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贤彬与攀枝花市安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贤彬,攀枝花市安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彬,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安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灰槽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4626H。法定代表人:李廷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玉,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安采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李贤彬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安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贤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雷晓芳审判员 李淑群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