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虎协申请游拥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虎协,游拥军,毛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徐虎协,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长寿镇致富村355号,证件号码430626196309283031。被执行人游拥军,地址瓮江镇杨源村48号。被执行人毛会才,地址三阳村塔仕组。徐虎协与游拥军、毛会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2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游拥军、毛会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虎协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游拥军向申请执行徐虎协支付15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游拥军、毛会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虎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游拥军、毛会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虎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