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马俊成、刘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马俊成,刘东华,马凤军,马英军,高连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56号原告: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吴桥县安陵镇佛刘一村。负责人:刘立新,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马俊成,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刘东华,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马凤军,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马英军,男,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高连义,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马俊成、刘东华、马凤军、马英军、高连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俊成、刘东华、马凤军、马英军、高连义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马俊成、刘东华、马凤军、马英军、高连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岩人民陪审员 李洪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