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615陈建凤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凤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6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凤,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澄江街道绮山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4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公安局。辩护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凤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代理检察员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凤及其辩护人曹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凤于2017年4月24日凌晨,在江阴市蓝天宾馆事先开好501、508两个房间,收取嫖客何某人民币1000元后,在该宾馆501房间容留卖淫女马某向嫖客何某卖淫,后在508房间又容留卖淫女张某向嫖客刘东卖淫。同时被告人陈建凤于2017年4月24日凌晨,介绍卖淫女马国芳在江阴市蓝天宾馆408房间向嫖客丁晓东卖淫一次。另查明,被告人陈建凤的违法所得1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查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凤如实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微信收款记录、旅馆业开房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暂扣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马某、张某、何某、刘某、居某,4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当庭提出:1、被告人陈建凤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只是在卖淫嫖娼间起了消极、辅助作用;2、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4、有年幼的患病孩子需要照顾;5、违法所得已上缴司法机关。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凤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建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凤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第1、3、4点辩护意见及“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经查被告人陈建凤为获取违法所得,主动积极联系介绍、容留卖淫,而不是辩护人所述的情节较轻,是消极的、辅助的作用,被告人陈建凤曾因容留卖淫被判刑,但不知悔罪,实施再犯,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被告人陈建凤确有幼子,但其幼子具备其他监护条件,且有幼子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综上,被告人陈建凤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上述第1、3、4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2、5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违法所得已上缴司法机关”等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凤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暂扣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