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7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惠,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文平、郭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惠及其辩护人孙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惠自2014年4月起,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城墙二委国军道口内经营游戏厅,内设赌博性质打鱼机两台,其中一台叫“摇钱树”有10个操作单元,另一台叫“鱼鹰传说”有8个操作单元,合计共有18个操作单元,于2016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书;2、物证;3、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惠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孙中梁的辩护观点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石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涉案赌场规模较小,并且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非法获利均用于日常生活花销。建议判处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惠自2014年4月起,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城墙二委国军道口内经营游戏厅,内设赌博性质打鱼机两台,其中一台叫“摇钱树”,有10个操作单元,另一台叫“鱼鹰传说”,有8个操作单元,合计共有18个操作单元,可供18人同时赌博。该游戏厅于2016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石惠当场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7日19时45分左右,江源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辛某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城墙二委国军道口内经营一家游戏厅,内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打鱼机两台,并在现场查获两人正在玩打鱼游戏。经调查,案件属实。故当场将游戏厅经营者石惠带到江源区公安局接受讯问。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江源区城墙街道小青岛饭店附近一门市房内,门市上见有“贷款购车”字样牌匾,门边见有“便宜动漫鱼吧”字样,门内为营业室,中间摆有两台捕鱼机,东侧间隔一小屋,屋内发现两个账本,调码器4个及打鱼机说明书,北墙根和南墙根各摆放一台打鱼机,呈关状,未接电源。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8月17日江源区公安局扣押石惠持有的人民币678元、两本账本、四个打码器、一个监控主机、两台游戏机(一台叫“摇钱树”,共十个操作机位,另一台叫“鱼鹰传说”,共八个操作机位)。4、江源区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4台电子游戏机,其中2台游戏机为不能正常使用机器,剩余2台游戏机可正常运行,一台“鱼鹰传说”8口,另一台“摇钱树”10口,可同时供18人进行赌博。该2台能正常使用的游戏机具有押分退分、退币功能,经营管理者是以现金方式进行输赢的。5、两本账本,证实游戏厅经营记账情况。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石惠指认江源区城墙街国军道口南侧100米处一办公场所是其开设赌场的具体位置。指认江源区上一当废品收购站内的两台打鱼机就是其开设赌场被扣押的赌博机。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678元现金、两个账本、四个打码器、一台监控主机是其开设赌场所获得钱款及相关物品。7、江源区公安局办案说明两份,证实扣押的两台游戏机已经移交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石惠丈夫辛某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扣押的账本只是流水账目,没有具体的参入赌博人员的详细记载及参赌人员赌博的具体时间,投入的赌资多少、输赢的情况、退币情况、返点情况等都没有确切的记录,无法固定参加赌博人员数量名称。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石惠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辛某、倪某、王某、张某自然情况。9、证人辛某证言,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我和我媳妇石惠一起经营游戏厅的事情,经营的这家游戏厅在江源区城墙国军道口新香烧烤旁边,游戏厅上面挂着“贷款购车”的牌子,这个游戏厅具有赌博性质,是石惠所有。石惠2014年2月份左右兑下来的游戏厅,之后一直是石惠经营,我有时候去照顾一下,2016年4月份左右我就去青岛工作了,走的时候我跟石惠说这个游戏厅我不管了,也不用给我分钱了。在游戏厅经营期间我没有得到分红的钱,是否盈利我不清楚。这个游戏厅里面有五台打鱼机,其中两台(一台“摇钱树”、一台“鱼鹰传说”)能正常使用,剩下的三台都是坏的。摇钱树打鱼机是100元钱50万分,20元钱起,可同时供10人玩,鱼鹰传说是100元钱100万分,也是20元钱起,可同时供8人玩。10、证人倪某证言,证实我因为2016年8月17日晚上7点半左右在城墙街小青岛海鲜店旁边的游戏厅玩“摇钱树”打鱼机被带到公安机关的,我玩的这个游戏机有十个操作端口,50元钱25万分。这个游戏厅一共五台游戏机,两台正在运行。我不知道这个游戏厅的老板是谁。每次去都是今晚这个女的(40来岁)在游戏厅负责。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20时左右,我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国军道口里面溜达的时候,我看到有一个门市卷帘门开着个小缝隙,我通过门缝看到里面是一个游戏厅,我就进去了,我进去的时候就我自己,店里面就一个女服务员,店里面有两台打鱼机是开着的,我就在靠近门口的一台打鱼机的北侧游戏口坐下,我让服务员给我上50元钱的分,那个女服务员给我上了25万游戏分,我刚玩了一会儿进来了一个年轻人,他上了分坐在靠着门口方向的游戏口,我们刚玩了几分钟警察就进来了。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在辛某和他妻子石惠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国军道口新香烧烤附近所经营的游戏厅当服务员,我是2016年4月24日去上班的,我现在请了一个多月的假。这个游戏厅是石惠在管理,工资是石惠给我开的,老板是辛某。我在游戏厅负责收打鱼人的钱并给他们上分和退分,有时也打扫卫生。我收的钱都给石惠。游戏厅里有四台打鱼机,平时开两台,一台叫“鱼鹰传说”,一台叫“摇钱树”,“鱼鹰传说”是10元钱上10万分,有8个操作口,可同时供8人赌博,“摇钱树”是10元钱上5万分,有10个操作口,可同时供10人赌博。13、被告人石惠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2014年4月份左右在江源区城墙街道怡佳小区15号楼一楼门市经营的一家游戏厅,没有手续,这个游戏厅的老板是我和我老公辛某一起经营的,雇了个服务员叫张某,游戏厅总共有5台打鱼机,其中3台打鱼机是坏的,剩下的两台游戏机其中一台叫“摇钱树”,有10个操作口,可同时供10人一起赌博,另一台游戏机叫“鱼鹰传说”,有8个操作口,可同时供8个一起赌博。“摇钱树”是按照10块钱上5万分,退分也是按照10块钱5万分的比例退钱,“鱼鹰传说”是按照10块钱上10万分,退分也是按照10块钱10万分的比例退钱。我有个蓝色的笔记本,上面记的每天收支的钱数,这个笔记本是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记的,上面标注的实收就是每天收支的情况,截止到我被抓的那天,大约能挣6、7万元钱,具体多少我和辛某都没有仔细的算过。这个游戏厅2015年年初至年底是我和我丈夫辛某一起经营的,我和辛某从2016年年初开始闹离婚,辛某就把游戏厅交给我自己经营了,从2016年年初至我被公安机关处理,一直是我一个人在经营。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惠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石惠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江源区司法局考察,石惠符合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缓刑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设备及现场搜缴赌博所获钱款678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德海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