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龚金锋与谢亮、钱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锋,谢亮,钱新来,陈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965号原告:龚金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谢亮,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滁州市。被告:钱新来,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滁州市。被告:陈荣荣,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滁州市。原告龚金锋与被告谢亮、钱新来、陈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龚金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荣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金锋申请撤回对陈荣荣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金锋撤回对被告陈荣荣的起诉。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