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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静红星、义乌市主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静红星,义乌市主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静红星,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义乌市主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工业基地二期D5。法定代表人杜锦巧。本院在执行静红星与义乌市主色服饰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2815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