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259号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5元,由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