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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与民和华人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民和华人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190号原告: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负责人:马刚,该餐厅经营者。被告:民和华人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玉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与被告民和华人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民和县新世纪国宴餐厅负担。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