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贤忠与张华根、成都市龙双新型页岩空心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贤忠,张华根,成都市龙双新型页岩空心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815号之一原告:曾贤忠,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张华根,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市龙双新型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双溪大坝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陈礼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贤忠与被告张华根、成都市龙双新型页岩空心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贤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贤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4元,由原告曾贤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