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山、陈如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山,陈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504号被执行人:陆山,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陈如意,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关于被执行人陆山、陈如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苏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陆山、陈如意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本院现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