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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马招胜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九一西路一号。社会统一机构代码:91350822857943024C。负责人胡小萍,行长被执行人马招胜,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招胜银行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069.29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招胜所有的闽F×××××和闽F×××××的车辆。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招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