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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石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6刑初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石清,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柘荣县,租住柘荣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柘荣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石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石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一二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石清在其租住的柘荣县xx房间内,容留“阿光”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不久,袁某送外卖到该房间也吸了几口甲基苯丙胺后离开。2、2017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石清在其租住的柘荣县xx房间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袁某来到该房间,张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给袁某吸食。3、2017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黄石清通过微信让张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到其租住的柘荣县xx房间,二人共同吸食,后袁某来到该房间也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石清在该房间内被柘荣县公安局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石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袁某、郑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工作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用具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石清二年内多次提供其住宿的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石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石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媛媛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