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斌,徐光福,潘霞,王亚萍,邱国崽,李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夏勤俭。被执行人:潘建斌,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徐光福,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潘霞,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王亚萍,女,1990年4月2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邱国崽,男,1965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李奀凤,女,1965年9月27日生,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建斌、徐光福、潘霞、王亚萍、邱国崽、李奀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78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潘建斌、徐光福、潘霞、王亚萍、邱国崽、李奀凤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92579.17元,利息33020.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4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36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