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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陈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陈连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388号原告:林建明,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连顺,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林建明与被告陈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林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明以陈连顺已偿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计480.5元,由林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苏碧恋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