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陈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陈连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388号原告:林建明,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连顺,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林建明与被告陈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林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明以陈连顺已偿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计480.5元,由林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苏碧恋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