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霞与史晓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史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房区。被执行人:史晓磊,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史晓磊应偿还申请人李霞借款35万元。但被执行人史晓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晓磊有贷款房屋一处,已查封。另查金融、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晓磊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史晓磊虽有房屋一处,但已抵押银行。此房屋现在评估、拍卖无剩余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史晓磊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