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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磊,王丽,韩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谢姝杰(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俊玲,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再审申请人王磊、王丽因与被申请人韩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磊、王丽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418.9万元系支付以往借款的利息及本金,缺乏依据。二审认定173.09万元系支付利息,缺乏依据。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王磊、王丽还款均为本金。本院认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之间,王磊向韩俊玲陆续借款700万元,双方对此均认可,在2015年2月20日,王磊向韩俊玲出具还款计划,从还款计划内容来看,尚有本金700万元未还。出具还款计划之后,双方又以借条的形式约定了借款利息173.36万元。王磊、王丽主张的还款除一笔50000元的款项外,均发生在出具还款计划之前,而该笔50000元的款项也不足以支付利息。故原审认定王磊、王丽仍应还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王磊、王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磊、王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建军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