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詹成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成,詹成未申报财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1126执41号被拘留人詹成,男,198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蕲春县檀林镇石牛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509137216。被拘留人詹成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2017)鄂1126执4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詹成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詹成承认并改正错误,且詹成履行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詹成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