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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余泽与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有其、王龙军、杨岭、李庭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泽,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有其,王龙军,杨岭,李庭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泽,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萍,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王有其,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原审被告:王龙军,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1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1连。原审被告:杨岭,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0连。原审被告:李庭虎,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农民,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上诉人余泽因与被上诉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原审被告王有其、王龙军、杨岭、李庭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9日,国民村镇银行与余泽、杨岭、王有其、王龙军、李庭虎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还是新增贷款,国民村镇银行在一审与二审陈述不一致,余泽、杨岭、王有其、王龙军、李庭虎对《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知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些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萍审判员  刘君审判员  渠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爽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