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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胡宝、王雪红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王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7刑初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宝,男,1987年9月25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平塘县。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雪红,女,1989年10月19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现暂住贵州省平塘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2月18日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塘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宝犯盗窃罪、被告人王雪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宝、王雪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宝��后三次窜至平塘县县城满仙欣星艺术幼儿园三楼失主石某4家,共盗窃得三枚黄金戒指、三枚铂金戒指、一部三星牌智能手机、一个玉手镯、一条“盛世”牌香烟和现金5550元;窜至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大旺寨失主石某5经营的小卖部,分三次盗窃得“硬遵义”牌、“福贵”牌、“硬中华”牌香烟十余包和现金1900元;窜至平塘县湘都大酒店7楼仓库,共六次盗窃得“红某”饮料一件、八宝粥一件、方便面一箱、“长城牌”红酒一瓶、“旺仔”牛奶两件。上述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24元。被告人王雪红在明知被告人胡宝所持有的三枚黄金戒指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胡宝一起将三枚���指卖给平塘县“老银匠”首饰店,获得人民币3070元。指控被告人胡宝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雪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宝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王雪红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胡宝窜至平塘县县城满仙失主石某4家,采用从隔壁民房楼顶窜至失主石某4家楼顶进入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得黄金戒指一枚、“三星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29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胡宝趁无人之机,再次窜至平塘县县城满仙失主石某4家,盗窃得玉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二枚、铂金戒指三枚、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3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胡宝趁无人之机,又窜至平塘县县城满仙失主石某4家,盗窃得“盛世”牌香烟一条和现金50元。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手镯价值人民币620元、“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40元、三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185元、三枚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729元、“盛世”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某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胡宝趁无人之机,窜至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大旺寨失主石某5经营的小卖部,盗窃得“硬遵义”牌、“福贵”牌、“硬中华”牌香烟十余包和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胡宝趁无人之机,再次窜至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大旺寨失主石某5经营的小卖部,盗窃得一条“硬遵义”牌和几包“福贵”牌、“硬中华”牌香烟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2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胡宝又窜至失主石某5经营的小卖部,用之前盗取的钥匙开门进入小卖部实施盗窃,盗窃得人民币500元后,被失主发现,逃离现场。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20元。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宝先后六次窜至平塘县湘都大酒店7楼仓库内,共盗窃得“红某”饮料一件、八宝粥一件、方便面一箱、“长城牌”红酒一瓶、“旺仔”牛奶两件。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元。上述被告人胡宝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24元。被告人王雪红与被告人胡宝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胡宝盗窃财物之后,明确告知过被告人王雪红,被告人王雪红在明知是盗窃的财物,仍然与被告人胡宝一起将盗窃得的三枚戒指卖给平塘县“老银匠”首饰店,获得人民币3070元供二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宝、王雪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石某4、石某5的陈述;证人付某、石某1、石某2、刘某、徐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盗物品发票及收据;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胡宝、王雪红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雪红在明知是被告人胡宝盗窃的财物,仍然与其一起变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宝犯盗窃罪,被告人王雪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胡宝多次实施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雪红明知被告人胡宝所得戒指系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帮助销赃;二被告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宝在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宝、王雪红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胡宝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宝的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王雪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三、责令被告人胡宝赔偿失主石开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二十四元;赔偿失主石光佑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二十元;赔偿湘都大酒店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八十元。(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四、随案移送的白绿色玉制手镯一枚、绿色吊坠一枚、灰绿色吊坠一枚、银质戒指一枚、手表二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德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