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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江与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688号原告:冯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冯江与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冯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00元,减半收取计801.00元,由原告冯江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